以下内容由防腐网编辑整理自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发布的信息《关于规范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的通知》(2026-09-08),供防腐行业从业者参考;原文链接见文末出处。
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已于2026年6月30日以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,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理顺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日常运行管理秩序,统一机构设置、人员称谓及对外宣传标准,现将有关规范事项要求通知如下,请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:
本通知发布后,撤销分支机构的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统一变更为委员会。
2、规范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成员称谓
(1)本通知发布即日起,各分支机构不再使用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称谓,原有相关称谓停止使用。
(2)分支机构负责人称谓改为: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等。
(3)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称谓改为主任委员助理或秘书。
(4)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增设、自创各类头衔。
3、分支机构筹办会议、培训、行业调研等各类线上线下对外活动,须提前向中国涂料工业协会提交申请并取得正式授权,未获授权不得自行组织经营性、公益性对外活动。
4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,所有正式公文、活动策划方案、新闻稿件、人员介绍、官方新媒体账号等全部线上线下宣传媒体,均使用统一规范称谓。
5、完善配套管理制度,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将修订《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,细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、印章使用、年度考核等配套管理办法。请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各分支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版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(见附件),进一步规范内部治理,提升服务效能,共同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。中国涂料工业协会2026年8月24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
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,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社会团体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分支机构),是指社会团体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,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者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,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。
社会团体代表机构(以下简称代表机构),是指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,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,代表社会团体承担联络、交流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。
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,应当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;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,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。
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。
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章程规定,按照实际需要、管理能力、统一要求等,严格控制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,应当满足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(二)有规范的名称;
(三)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、办公场所等。
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、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。
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、姓氏宗亲分支机构、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、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;不得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、专业委员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家委员会、技术委员会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,不得以中心、研究会、促进会、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。
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、办事处、联络处,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,应当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,并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,提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并向社会公开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和撤销,应当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后,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,并向社会公开。
社会团体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名称变更、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,并在完成上述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:
(一)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,没有继续存在必要;(二)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;(三)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;(四)拒不服从社会团体管理;(五)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;(六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;(七)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。
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。
分支机构可以设置委员会,委员会由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组成。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,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。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。
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。
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产生和管理办法,并由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通过。
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不得称为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等。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、副主任。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,经秘书处考察审核,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,提交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。
分支机构主任委员、代表机构主任一般由社会团体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,不得同时担任本社会团体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、代表机构主任。
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,制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,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、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等制度,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。
本文由防腐网编辑整理自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发布的信息,原文标题《关于规范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组织架构及负责人称谓的通知》, 发布时间 2026-09-08。完整内容与最终解释权归原发布机构所有,如需核对请访问原文: https://www.chinacoatingnet.com/news/3/1372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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